簽約后方知真實面積 房屋買賣合同可否撤銷?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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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來,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急速增加,其中不少糾紛是因賣房反悔而引起的。北京朝陽區(qū)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典型案件。
86萬元購買62.62平方米房屋 經(jīng)過雙方及中介公司多次磋商,參照相同區(qū)域的房屋價格,裴女士與劉先生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劉先生將安貞里建筑面積為62.62平方米的住房以8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裴女士;裴女士向劉先生支付了1萬元定金;雙方約定了房屋交付時間。 之后,裴女士和中介公司一起開始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其中包括測繪部門所出具的房屋登記表。 半個月后,測繪部門出具了房屋登記表。裴女士發(fā)現(xiàn),房屋登記表上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0.22平方米。中介公司將此情況告知了劉先生,根據(jù)規(guī)定,要求劉先生到原單位開具情況說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實測面積多出7.6平方米引紛爭 房子住了十幾年,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就是62.62平方米,怎么會多出7.6平方米呢?這套房子是根據(jù)單位房改政策購買的,劉先生單位房管部門解釋:在單位售房時,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表上的建筑面積,僅是房屋內的建筑面積,不包含陽臺的7.6平方米。 劉先生覺得,這7.6平方米是單位給自己的優(yōu)惠,在與裴女士簽訂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曉,所以這合同自己簽虧了。于是,劉先生要求裴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標準,再補房款104370元。裴女士認為,自己是整套購買房屋,在簽合同時,雙方并沒有約定房款的單價;不應該因為房屋的實測面積發(fā)生變化,價款也發(fā)生變化。她拒絕增加房款。(吳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