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集中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
20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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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凡未經(jī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和城市主入口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均系違法建筑。 二、凡已經(jīng)建成需拆除的違法建筑,責任單位和當事人必須在2005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凡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責任單位和當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并于2005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到位。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凡違法建設涉及違法施工的,由建設、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對在本通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筑、退還非法占地、恢復土地原狀的當事人,由城管、規(guī)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拆除、清理費用由責任單位和當事人負擔;凡違法建設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利用違法建筑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由市文化、衛(wèi)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整治,依法予以取締。 五、集中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由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泰興鎮(zhèn)、根思鄉(xiāng)、張橋鎮(zhèn)、姚王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做好對違法建筑的拆除清理工作。 六、對未按本通告規(guī)定的期限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或繼續(xù)新建違法建筑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并通報批評。個人違法建設的,有關部門應告知其所在單位對其通報批評并予以相應的處分。 七、對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或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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