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起草中 收案范圍管轄原告資格等將明確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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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9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著手起草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為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奠定程序性規(guī)范基礎(chǔ)。
據(jù)了解,我國反壟斷法中,關(guān)于民事訴訟的內(nèi)容較為簡單和原則,有關(guān)的程序和實體問題均需援引上位法——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來處理。但是,這些上位法本身也比較原則,在適用于反壟斷這一特殊領(lǐng)域時,面臨著一系列需要予以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quán)庭競爭合議庭審判長郃中林舉例說,反壟斷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圍和管轄就亟待明確。主要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反壟斷民事案件的類型,如經(jīng)營者集中行為的可訴性;反壟斷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包括采取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轄還是采取類似專利案件的指定管轄,如果實行指定管轄,是針對所有反壟斷民事案件還是要考慮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加以區(qū)別對待。 再如,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的界定。主要是:包括消費者在內(nèi)的間接購買者等能否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能夠提起訴訟的經(jīng)營者的范圍和條件;消費者團體能否提起訴訟;集團訴訟的可能性和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法院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可以認定的壟斷行為的范圍也亟待明確,主要是法院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認定反壟斷法明確列舉情形以外的其他壟斷行為方式。 “對于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稿基本上均有所涉及。”郃中林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