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撞人 險換牢獄之災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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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勿駕車,開車勿飲酒。酒后駕車的危險不言而喻,仍有個別駕駛人以身試法,不但酒后駕車,而且不配合交警檢查,將交警撞傷。日前市法院對這起酒后駕車撞人案進行審理,再次敲響了“酒后勿駕車”的警鐘:駕駛人吳某犯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據介紹,吳某今年22歲,家住城區(qū)。2009年12月25日下午3點多,吳某駕駛車牌號為蘇MJ9680的黑色雪佛萊轎車,沿城區(qū)國慶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國慶橋時,市公安交巡警大隊交警陳晨、殷偉將其攔下進行檢查。不料吳某拒不配合檢查,從陳晨手中搶過行駛證上車,并從車里反鎖車門。當殷偉攔在車前要求其出示駕駛證時,他強行發(fā)動汽車,將殷偉頂在汽車引擎蓋上沿羌溪南路向南行駛,先后撞倒騎電動車的梅某、呂某。 經鑒定,殷偉和呂某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吳某對傷者作出適當經濟賠償并得到其諒解。 法院認為,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吳某自愿認罪,系初犯,已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