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發(fā)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wǎng)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jù)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diào)整后,重新公布。